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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25-05-27 10:05作者:新疆建筑业协会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建规2022〕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为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发挥信用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我厅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新建202016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630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的通知》(建办厅〔2017〕3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发布和使用,以及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项目建设活动以及承担中介服务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企业及其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注册执业人员

第三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制定全区统一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和评价标准,指导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工作,依托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模块,汇总和发布全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并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新疆)推送信用信息。构建与发展改革、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管理、市场监管、税务、公安、应急管理、司法、信访、金融机构等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施信用联合激励和惩戒

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对所辖县(市、区)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将信用评价结果审核后推送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从业行为进行监管,负责采集、记录、上传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

第四条   建筑市场信用信息采集、记录、发布、使用和对信用信息进行管理、评价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守国家秘密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和工程项目现场联动的业务监管体系,实现数据共享和管理联动。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及时整理,录入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为建筑市场监管和信用评价提供依据。

第二章   信用信息构成

第六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由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第七条   基本信用信息是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从事建筑活动中的初始信息和动态信息,主要包括:

(一)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

(三)企业住所地、联系方式;

(四)企业资质等级、从业范围、有效期限;

(五)从业人员姓名、执业资格证书编号及类别、注册执业单位、岗位证书;

(六)企业资质核查及市场行为检查达标情况;

(七)评价周期内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业绩信息;

(八)变更情况记录:包括变更事项、变更内容、变更时间等;

(九)合同履约、纳税申报信息;

(十)其他基本信息。

第八条   良好信用信息是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表彰(奖励)、获得专利、编制标准、从事公益活动等信息,主要包括:

(一)获得地(州、市)级以上行政机关、群团组织的表彰、奖励;

(二)企业取得的专利技术、科技成果、工法和编制的标准、定额等;

(三)企业助力脱贫攻坚、抗震救灾、吸纳就业、公益事业等;

(四)其他依法应当评定为良好行为的信息。

第九条   不良信用信息是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制裁,或者受到司法机关法律制裁,主要包括: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制裁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不履行审批告知承诺内容,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三)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以及因合同违约等,经仲裁机关裁决、人民法院判决或有关机关认定,承担侵权责任、受到民事制裁的;

(四)因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或经司法机关判决、裁定受到刑事制裁的;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条 按照失信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将不良信用信息分为严重失信行为和一般失信行为。

严重失信行为主要包括:因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判或者决定后,因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构成情节严重的;经行政处罚机关认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一般失信行为是指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违法失信行为按简易程序做出的行政处罚确定为一般失信行为。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和记录

第十一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基本信用信息实行“谁许可、谁采集,谁登记、谁采集”的原则,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审批管理权限,通过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获取;不能通过平台获取的,由企业网上填报,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采集、记录。

第十二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良好信用信息实行“谁批准、谁采集”的原则:

(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表彰、奖励决定,由作出决定的部门进行采集、记录;市场主体主动申报的,通过网上填报,上传表彰奖励决定等证明文件,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予以采集、记录;

(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表彰、奖励决定,或者获得的专利技术、科技成果、工法和编制的标准、定额,由市场主体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经核实后予以采集、记录;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通过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获取的信息,应当主动予以采集、记录;

(三)市场主体可以通过网上主动申报其助力脱贫攻坚、抗震救灾、吸纳就业、从事社会公益等良好信用信息,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采集、记录。

良好信用信息应当记录信息内容、授予部门和时间。

市场主体应当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作出信用承诺。

第十三条 不良信用信息实行“谁处理、谁采集”的原则:

(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由作出决定的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采集、记录;

(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获取的记录,或者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联合惩戒文件,在收到记录或文件7个工作日内予以采集、记录;

(三)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区外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我区注册的市场主体作出的不良行为记录,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书面函告,或者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的相关信息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采集、记录;

(四)司法机关、仲裁机构作出的认定市场主体违法行为等判决、裁定,由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公布的判决、裁定或者司法机关协助执行通知予以采集、记录;

(五)相关利害关系人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市场主体的有关处理文件,要求记入不良信息记录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核实后予以采集、记录。

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内容应当包括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机关、文号、违法行为内容、作出决定时间,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文号和内容、法律文书生效时间。

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司法判决或裁定被撤销的,信用信息记录部门应当及时撤销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四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应当对其提供的信用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采集、记录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予以认定:

(一)良好信用信息认定标准:表彰、奖励文件,获得的专利技术及科研成果证书,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工法、标准、定额,助力脱贫攻坚、抗震救灾、吸纳就业、从事社会公益等有关材料;

(二)不良信用信息认定标准:行政处罚决定书、通报批评及其他行政处理文件,已生效的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监督落实建筑材料进场复检制度,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执行建筑材料进场复检制度和见证取样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对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的举报投诉及时调查处理。经调查核实,对生产、供应不合格建筑材料的生产企业、供应企业,通过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发布生产企业、供应企业名录和不合格建材的批次、型号等,加大对不合格建材生产、供应企业的曝光和通报力度,建立信息共享和部门协同处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建材市场秩序。

第十六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经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后统一录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形成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档案。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系统维护,保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运行安全和数据安全。

第十七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和审核,以及信用档案管理。采集、记录、审核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信用记录标准,通过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录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模块,不得对有关信息进行歪曲、篡改。

第十八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对记录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持有关证明材料向信用信息记录部门或者上一级信用信息审核部门提出书面核查申请。信息记录或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核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经核查信用信息记录存在错误的,应当立即更正。

第四章   信用评价

第十九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实行量化评分制,信用得分=基本信用分+良好信用分-不良信用分,根据市场主体年度内在信用信息平台记录的信用信息,依据自治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计分标准进行计分,通过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自动评价。

同一项目获得多个奖项的,按照最高分值予以计算,不予累加。

第二十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等级分为AAA级、AA级、A级、B级、C级五个等级。信用等级分值标准按照本办法附件执行。

企业同时拥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两个以上资质类别的,其信用等级分别评定。企业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中分别拥有两个以上专业资质的,信用等级合并评定。如同时拥有施工总承包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两类专业资质,信用等级合并评定为施工类信用等级

第二十一条   企业有以下所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失信行为,信用评价为C级: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建设工程活动中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支解工程、围标串标,在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违法发包、挂靠、转包、违法分包,涂改、伪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在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混凝土生产企业购买不合格原材料进行混凝土预制,或者产品不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经复检仍不合格,以及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事故;

(六)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或者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七)申报信用信息时,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价结果客观真实的;

(八)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消防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一般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消防事故;

(九)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十)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

区外企业有上述行为的,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其不良信用信息反馈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从业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失信行为,信用评价为C级:

(一)受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资格行政处罚,或者出借、转让、出卖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文件,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勘察、设计从业人员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出具成果文件的,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总监理工程师因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或消防事故的;

(五)质量检测人员篡改、伪造检测试验数据,出具虚假检测试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或者超出检测人员检测能力范围进行检查、签署检测报告的;

(六)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二十   新申办的企业、当年办理进疆信息报送的区外企业,首次参加信用评价, 按A级管理。符合申请信用评价而连续两年未申请参加信用评价的按B级管理,列入异常机构名录管理。

第二十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采取季度评价的方式

第二十   季度末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信用信息组织审核后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给出季度评价结果,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对评价结果及评价得分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信用信息记录或审核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企业提出异议的,应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信用信息记录或审核部门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处理和答复根据核实结果相应保持或调整信用评价等级和综合得分。

第五章   信用信息公布与应用

第二十   信用评价结果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和门户网站公开。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以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

第二十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

(一)基本信用信息长期公开;

(二)良好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3年;

)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失信行为最短公示期限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一年;严重失信行为最短公示期限为六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年。最长公示期限届满的,撤下相关信息,不再对外公示。

良好信用信息加分项和不良信用信息扣分项计算时间按照前款规定时间计算

第二十   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市场主体的失信行为属于一般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可以向作出信用记录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提供已履行行政处罚或完成整改的证明材料,公开做出信用修复承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经审核同意后,在不良信用信息最短公示期限届满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

市场主体的失信行为属于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申请信用修复除遵守本条第二款规定外,还应当参加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组织的专题教育培训,提交信用报告,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最短公示期期满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

三十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信用信息作为市场准入、招标投标、工程承发包、企业资质升级和增项以及到期延续、动态监督检查、创优评先的参考依据,实行差别化动态管理。

三十一   工程招投标增加信用评分分值。联合体参与投标,属于不同专业资质的,其信用分值为各自专业信用分值;属于同一专业资质的,应当按照联合体中信用分值最低的企业确定联合体的信用分值。

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将承包人的信用分值作为择优参考因素。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投标人的处理办法和评标标准。评标专家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不得参与评标活动。

三十二 按照信用评价结果,对企业实施差别化管理:

(一)对信用评价为AAA级的企业实行守信激励机制:

1.在工程承发包和参加工程招投标时,免予提交投标保证、免予资格预审,鼓励建设单位免收履约保证;

2.资质升级、延续和增项申报,免予资质资格核查;

3.优先推荐评优评奖项目;

4.减少日常频次或免予检查。

(二)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A级的企业,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在各类评优活动中,参评主体应具备AA级及以上信用等级。

(三)对信用评价为A级的企业,实行一般监管机制;

(四)对信用评价为B级的企业实行预警机制,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强化监督检查,必要时将其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

(五)对信用评价为C级的企业,在资质审批、市场准入、招标投标、从事建筑活动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

三十三   对从业人员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差别化管理:

(一)对信用评价为AAA级的从业人员,在承接业务和参加建设工程招投标时,予以信用加分,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总监理工程师均给予信用加分时,应在评标办法中明确最高合计分值;

(二)对年度评价为AA级的从业人员, 实行正常监管;

(三)对年度评价为A级的从业人员,实行一般预警机制,适度提高监督检查频率;

(四)对年度评价为B级的从业人员实行预警机制,强化监督检查,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总监理工程师等职务,必要时将其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

(五)对年度评价为C级的从业人员,在资格审批、招标投标、从事建筑活动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不得担任项目班组管理人员职务。

第三十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总监理工程师在一个评价周期内累积扣分超过6分的,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负责的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在一个评价周期内累积扣分达到12分的,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知所在单位组织其参加质量安全教育培训,同时建议建设单位和项目承包方更换符合条件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总监理工程师。

第六章   信用信息监督管理

第三十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市场主体失信记录,对违法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市场主体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对存在失信行为但严重程度尚未达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标准的市场主体,可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对应的严格监管措施。

第三十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失信市场主体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谁认定、谁约谈”的原则,由不良信用信息认定部门依法启动约谈程序,督促失信市场主体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约谈记录记入失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市场主体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对违法行为拒不整改的,依法在资质资格审批、工程投标等方面实施惩戒。

第三十   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进行失信惩戒,并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

第三十   鼓励行业协会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开展信用承诺、信用培训、诚信宣传、诚信倡议等,将诚信作为行规行约重要内容,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参与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引导本行业企业增强依法信经营意识。

第七章  

第三十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成立信用评价委员会,负责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工作。信用记录审核中有重大分歧、争议的,由信用评价委员会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四十   本办法自发布30日施行,有效期三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新建建〔2020〕16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信用信息分类

信用信息指标

评价标准

分值

得分

基本信用

信息

80分)

企业资质情况信息申报

50分)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企业住所地、联系方式;企业资质等级、从业(经营)范围、有效期限;从业人员姓名、执业资格证书编号及类别、岗位证书、注册执业单位,取得质量体系认证情况等。申报情况与资质证书记载及资质审批情况一致,得45分,一项不一致扣3分

45


在评价年度内投保勘察设计险,年度得5分,单项1分/项

最高5


合同履约情况(10分)

按照设计合同落实设计标准、设计质量、设计交底等各项制度,因不履行合同受到投诉举报的,得10分。不履行合同被投诉举报,情况属实的,每起扣2分

10


纳税情况

5分)

在评价年度内依法缴税,被税务机关推送逃税漏税行为的,不得分

5


企业业绩

15分)

评价年度内承担与企业最高资质等级相符的业绩1项得4.5分,2项以上得9分,否则不得分

最高9


根据企业业绩合同金额200万/分

最高6


小计得分


此项得分


良好信用信息

70分)

科技进步创新奖、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及各类荣誉称号(最高12分)

国际及国家(部)级奖项

4分/项


自治区(省)级奖项

3分/项


市级奖项、自治区科技示范工程、绿色建筑

1分/项


科技创新

(最高25分)

申请国家、自治区级或地方政府研发课题,国家级评审论证通过的科研课题每项4分,自治区级评审论证通过的科研课题2分,地州市级评审论证通过1分

同一项目不重复计分


参与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授课评卷、论坛讲座、技术咨询、意见反馈等,1分/次

最高3分


EPC总承包项目,2/项

最高2分


全过程咨询项目,2分/项

最高2分


推广使用BIM技术,4/项

最高8


运用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开展内审机制建设等企业数字化管理的

最高5


上年度信用评价情况(5分

上年度信用评价为AAA级的企业得5分、AA级的企业得3分

最高3分


编制标准

(定额)

(最高10分)

主编/参编已颁布的国家标准

5/3/项


主编/参编已颁布的行业标准

4/2/项


主编/参编已颁布的自治区地方标准、团体标准

3/1/项


落实“文化润疆”(最高6分)

设立新疆建筑文化研究机构,1分/项

同一项目不重复计分


开展课题研究,1分/项


开展成果竞赛,1分/项


开展交流论坛,1分/项


社会公益信息(最高12分

参与救灾、慈善公益宣传等活动,受到有关部门表彰或官方主流媒体宣传报道1/次

最高2分


履行社会责任,助力乡村振兴,参与扶贫项目建设,0.5分/万元

最高2分


为贫困人口或贫困家庭捐赠物资,0.2分/万元

最高1分


企业在评价年度内,聘用疆内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1年(含)以上,1分/人

最高2分


企业在评价年度内,吸纳中职、中技学生或南疆富余劳动力就业,签订劳动合同1年(含)以上,甲级企业聘用10人得1分,乙级以企业聘用5人得1分

最高2分


企业在评价年度内,派驻村人员驻村1年(含)以上,1分/人

最高3分


小计得分


此项得分


不良

信用

信息

企业的市场

行为

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评定为C级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其聘用的注册执业人员,在建设工程活动中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肢解工程、围标串标受到行政处罚的


违法发包、挂靠、转包、违法分包、转让出借资质证书、超资质承揽业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受到行政处罚的


申报信用信息时,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价结果客观真实的


发生较大以上工程质量或消防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内累计发生2 次及以上一般工程质量或消防安全事故,经认定由勘察设计企业承担主要责任的


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


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经认定勘察设计企业免责的,不扣分)

-20/次


发生质量投诉,经认定属勘察设计企业责任,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20/次


明显超出政府行业指导价,抬高或者恶意压低勘察设计费用的

-15分/次


允许或者放任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与注册执业人员或者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的

-15分/次


允许或者放任本单位聘用、注册的勘察设计人员在其他单位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

-15分/次


受到其他行政处罚的

-10/次


经司法机关判决或裁定认定有合同违约行为的

-10/次


受到通报批评或其他行政处理的

-8/次


发生质量投诉,经认定属勘察设计企业责任的

-8/次


小计得分


此项得分


信用评价结果

评价分数


评价等级


评价日期


审核人


附件2

勘察设计从业注册人员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信用信息分类

信用信息指标

评价标准

分值

得分

基本信用

信息(80分)

基本信息申报(40分)

姓名、执业资格证书编号及类别、岗位证书、注册执业单位。申报情况与资格证书记载及注册情况一致,得30分,一项不一致扣4分

30分


资格证书在到期前申请延续

10分


业绩(40分)

评价年度内承担工程设计业绩1项得12分

最高40分


小计得分


此项得分


良好信用信息(最高70分)

获奖(表彰)信息(最高40分)

国际及国家(部)级奖项(承担总设15分,项目负责人10分,专业技术负责人5分)

最高15分


自治区(省)级奖项(承担总设12分,项目负责人10分,专业技术负责人5分)

最高12分


市级奖项、自治区科技示范工程、绿色建筑(承担总设4分,项目负责人3分,专业技术负责人3分)

最高8分


获得省级、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奖,省级勘察设计大师奖得10分、省级以上得18分

最高18分


科技创新与课题研究(最高15分)

在国家级和省级刊物发表与业务领域相关的论文、国家级每篇4分,省级每篇2分(刊物应为核心期刊或行业内认可的刊物)

4分/2分/篇


参与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课题研究、授课评卷、论坛讲座、技术咨询、意见反馈等

2分/项,课题主笔5分/项


编制标准

(定额)(最高10分)

主编/参编已颁布的国家标准

6分/4分/项


主编/参编已颁布的行业标准

5分/3分/项


主编/参编已颁布的自治区地方标准、团体标准

3分/2分/项


社会公益信息(最高5分)

参加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活动

2分/次


小计得分


此项得分


不良

信用

信息

市场行为

受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资格行政处罚,或者出借、转让、出卖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受到行政处罚的

评定为C级


勘察、设计从业注册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文件,受到行政处罚的

勘察、设计从业注册人员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出具成果文件的,受到行政处罚的

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因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或消防安全事故的

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

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认定免责的除外)

-20分/次


发生质量投诉,经认定属勘察设计注册人员责任,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20分/次


注册执业人员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签订聘用合同的

-15分/次


受到其他行政处罚的

-10分/次


经司法机关判决或裁定认定有合同违约行为的

-10分/次


受到通报批评或其他行政处理的

-8分/次


发生质量投诉,经认定属勘察设计注册人员责任的

-8分/次


小计得分


此项得分



信用评价结果

评价分数


评价等级


评价日期


审核人


附件3

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信用信息分类

信用信息指标

评价标准

分值

得分

基本信用信息(80分)

企业基本

情况

45分)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企业资质等级、从业范围、有效期限、从业人员姓名、执业资格证书编号及类别、注册执业单位、岗位证书;信息填报不全的,1项扣3分

39分


每月20日系统自动进行资质动态核查,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得6分,一次不满足扣0.5分(不考核技术工人数量),区外企业按照进疆信息登记人员对施工现场项目班组进行动态核查,一次不满足扣0.5分

6分


企业业绩

10分)

近五年在疆内承揽工程业绩标A,1项1分

10分


合同履约情况

8分)

按照施工合同落实施工组织与管理、施工质量与安全各项制度,未因不履行合同受到投诉举报,得8分。拖欠分包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投诉、举报案件属实的,每起扣2分。

8分


纳税情况(5分)

在评价期内依法纳税(疆内企业以统计机关推送数据为准,疆外企业以建设云统计系统报送数据为准);税务机关推送有逃漏税行为的,不得分。

5分


建筑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及劳务用工人员管理(12分)

评价年度内在建设云办理施工许可项目,50%以上项目有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上传并数据更新至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平台,得12分,每月系统自动评价,未达到标准每次扣1分(项目报停工期间不计入评价)

12分


小计得分


此项得分


良好信用信息(最高70分)

获奖(表彰)信息(最高30分)(同一项目获得多个奖项的,按照最高奖项分值计算)

国家级

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金奖)、中国建筑行业中国质量奖(市场监管总局)(总包单位15分/项,参建单位7分/项)

15分/7分/项


国家优质工程奖(总包单位12分/项,参建单位5分/项)

12分/5分/项


中国钢结构金奖、中国安装之星、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市政工程最高质量水平评价(总包单位8分/项,参建单位3分/项)

8分/3分/项


国家级绿色建造竞赛(中国建筑业协会)、国家级绿色施工水平评价(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一等奖8分/项,二等奖6分/项,三等奖4分/项)

8分/6分/4分/项


国家级工程建设工法

6分/项


国家AAA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

8分/项


绿色建筑(三星级)

6分/项


自治区级(最高25分)

自治区天山奖(总包单位6分/项,参建单位3分/项)

6分/项


自治区建筑行业质量奖(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6分/项


自治区市政金杯

6分/项



自治区绿色建造竞赛(一等奖4分,二等奖3分,三等奖2分)

4分/3分/2分/项


自治区绿色建筑(二星级4分/项,一星级2分/项)

4分/2分/项


自治区级标准化工地示范样板项目(3分/项);地州市标准化工地示范样板项目(1分/项),接入自治区智慧工地一体化服务平台项目(0.5分/项)

最高10分


自治区级工程建设工法

2分/项


地州市级     (最高20分)

获地州市级奖项(亚心杯、天马杯、博峰杯、红花杯、天鹅杯等)

3分/项


获地州市级专业奖项(结构杯、装饰奖等)

2分/项


科技创新(最高14分)(同一项目获多个奖项,按最高项分值计算)

国家建筑行业科技进步奖(一等奖8分/项,二等奖6分/项,三等奖4分/项)

8分/6分/4分/项


国家建筑行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部)、国家优秀专利奖

8分/项


标准科技创新奖(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一等奖6分/项,二等奖4分/项,三等奖2分/项)

6分/项


建筑行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厅)

6分/项


自治区科技示范工程

4分/项


自治区科技进步奖(一等奖4分,二等奖3分,三等奖2分)

4分/3分/2分/项


评为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国家/自治区)

4分/2分/项


评为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国家/自治区)

2分/1分/项


QC成果(一类成果3分,二类成果2分,三类成果1分)

3分/2分/1分/项


申请国家、自治区级或地方政府研发课题,国家级评审论证通过的科研课题每项4分,自治区级评审论证通过的科研课题3分,地州市级评审论证通过2分,同一项目不重复计分

4分/3分/2分/项


参与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举办的观摩(交流)会,高峰论坛、BIM大赛(获奖)等全区性比赛,1分/次,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2分/次

最高4分


承担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委托的授课评卷、技术咨询等(1/次)

最高2分


企业建筑行业发明专利(2/项)

最高6分


建筑行业实用新型专利(0.2/项)

最高2分


行业协会表彰的优秀施工企业(优秀项目部)(自治区2/项,地州市1/项)

最高4分


参加自治区建筑领域职业技能大赛

1分/次


编制标准(最高6分)

主编/参编已颁布的国家标准

5分/3分/项


主编/参编已颁布的行业标准

3分/2分/项


主编/参编已颁布的自治区地方标准、团体标准

2分/1分/项


就业贡献(最高10分)

企业在评价年度内吸纳中职、中技学生或使用本地劳务工人,签订劳动合同1年(含)以上(以行业主管部门证明为佐证材料)

0.1分/1人


社会公益(最高10分)

参与救灾、慈善公益宣传等活动受到自治区、地州市住建部门、人民政府表彰或官方主流媒体宣传报道(1/次)

最高2分


履行社会责任,助力乡村振兴,参与扶贫项目建设(1/10万元)

最高5分


参加自治区内公益慈善活动(含慈善捐款、赞助贫困学生、贫困户等),凭发票或行业主管部门证明材料(1/10万元)

最高5分


企业在评价年度内,聘用疆内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1年(含)以上(1/人)

最高2分


小计得分

此项得分


不良信用

信息

企业

市场行为

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C级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建设工程活动中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C级


支解工程、围标串标,受到行政处罚的

-20分/次

一年内有两次以上不良记录评定为C级

违法发包、挂靠、转包、违法分包、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受到行政处罚的

-20分/次

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价结果客观真实的

-20分/次


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消防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一般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消防事故,经认定由施工企业负主要责任

C级


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经认定由施工企业负主要责任

-20分/次


因拖欠分包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受到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或行政处理的

-20分/次


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C级


发生质量投诉,经认定属施工企业责任的

-10分/次


发生质量投诉,经认定属施工企业责任,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20分/次


受到其他行政处罚的

-10分/次


经司法机关判决或裁定认定有其他合同违约行为的

-10分/次


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C级


小计得分


此项得分



信用评价总分

评价结果



评价日期



审核人



附件4

注册建造师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信用信息分类

信用信息

指标

评价标准

分值

得分

基本信用信息(80分)

基本情况(58分)

姓名、执业资格证书及编号、注册执业执业单位、岗位证书;信息填报不全的,1项扣3分

50


每月20日系统自动进行动态核查,不满1个月变更注册单位的,一次扣0.5分,一年内超过三次以上变更注册单位的,不得分

8


业绩

10分)

近五年在疆内承揽工程业绩标A,1项1分

10


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12)

评价年度内在建设云办理施工许可项目,50%以上项目有个人实名制信息上传并数据更新至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平台,得12分,每月系统自动评价,未达到标准每次1分(项目报停工期间不计入信用评价)

12


小计得分

此项得分


良好信用信息(最高70分)

获奖(表彰)信息(最高35分)(承揽同一项目获得多个奖项的,按照最高奖项分值计算)

国家级

中国建工程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金奖)、中国建筑行业中国质量奖(市场监管总局)(总包单位15分/项,参建单位7分/项)

15/7分/项


国家优质工程奖(总包单位12分/项,参建单位5分/项)

12/5分/项


中国结构金奖、中国安装之星、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市政工程最高质量水平评价(总包单位8分/项,参建单位3分/项)

8/3分/


国家级绿色建造竞赛(中国建筑业协会)、国家级绿色施工水平评价(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一等奖8分/项,二等奖6分/项,三等奖4分/项)

8分/6分/4分/项


国家级工程建设工法(第一、二完成人6分,第三、四、五完成人3分)

6分/3分


国家AAA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

8/项


绿色建筑(三星级)

6分/项


自治区级

自治区天山奖总包单位6分/项,参建单位3分/项)

6/项


自治区建筑行业质量奖(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6分/项


自治区市政金杯

6分/项


自治区绿色建造竞赛(一等奖4分,二等奖3分,三等奖2分)

4分/3分/2分/项


自治区绿色建筑(二星级4分/项,一星级2分/项)

4分/2分/项


自治区级标准化工地示范样板项目(3分/项);地州市标准化工地示范样板项目(1分/项),接入自治区智慧工地一体化服务平台项目(0.5分/项)

最高10分


参编自治区级工程建设工法(第一、二完成人2分,第三、四、五完成人1分)

2分/1分/项


地州市级

获地州市级奖项(亚心杯、天马杯、博峰杯、红花杯、天鹅杯等)

3/项


获地州市级专业奖项(结构杯、装饰奖等)

2/项


科技创新(最高16分)(承揽同一项目获得多个奖项的,按照最高奖项分值计算)

国家建筑行业科技进步奖一等奖8分/项、二等奖6分/项,三等奖4分/项)

8/6分/4分/项


国家优秀专利奖

8/项


标准科技创新奖(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一等奖6分/项,二等奖4分/项,三等奖2分/项)

6分/项


自治区科技示范工程

4/项


自治区科技进步奖(一等奖4分,二等奖3分,三等奖2分)

4分/3分/2分/项


QC成果(国家/自治区)

2/1/项


申请国家、自治区级或地方政府研发课题,国家级评审论证通过的科研课题每项分,自治区级评审论证通过的科研课题3分,地州市级评审论证通过2分,同一项目不重复计分

4分/3分/2分/项


参与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举办的观摩(交流)会,高峰论坛、BIM大赛(获奖)等全区性比赛1分/次

最高4分


承担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委托的授课评卷、技术咨询等1/次

最高2分


被自治区行业协会评为优秀讲师

3分


建筑行业发明专利,2/项

最高6分


建筑行业实用新型专利0.2/项

最高2分


行业协会表彰的优秀项目经理(自治区2/项,地州市1/项)

最高4分


编制标准

(最高10分)

主编/参编已颁布的国家标准

5/3/项


主编/参编已颁布的行业标准

3/2/项


主编/参编已颁布的自治区地方标准、团体标准

2/1/项


社会公益(最高9分)

参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活动3/次

最高6分


履行社会责任,助力乡村振兴,参与扶贫项目建设3/项

最高6分


小计得分

此项得分



市场行为

在建设工程活动中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C级


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注销执业资格证书行政处罚,或者出借、转让、出卖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受到行政处罚的


在执业活动中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文件,受到行政处罚的


因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发生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消防事故


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受到其他行政处罚的

-10/次


小计得分


此项得分



信用评价总分

评价结果



评价日期



审核人



附件5

监理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信用信息分类

信用信息指标

评价标准

分值

得分

基本信用信息(80分)

企业基本

情况(53分)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企业资质等级、从业范围、有效期限、从业人员姓名、执业资格证书编号及类别、注册执业单位、岗位证书;信息填报不全的,1项扣3分

47分


每月20日系统自动进行资质动态核查,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得6分,一次不满足扣0.5分(不考核技术工人数量),区外企业按照进疆信息登记人员对施工现场总监及专业监理师进行动态核查,一次不满足扣0.5分

6


企业业绩

10分)

近五年在疆内承揽工程业绩标A,1项1分

10


纳税情况(5分)

在评价年度内依法纳税(以住建部或建设云统计系统报送数据为准);税务机关推送有逃漏税行为的,不得分。

5


实名制管理(12分)

评价年度内在建设云办理施工许可项目,50%以上项目有实名制信息上传并数据更新至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平台,得12分,每月系统自动评价,未达到标准每次扣1分(项目报停工期间不计入信用评价)

12分


小计得分

此项得分


良好信用信息(最高70分)

获奖(表彰)信息(最高30分)(同一项目获得多个奖项的,按照最高分值计算)

国家级

中国建工程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金奖)、中国建筑行业中国质量奖(市场监管总局)

15/项


国家优质工程奖

12/项


中国结构金奖、中国安装之星、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市政工程最高质量水平评价

8/项


国家绿色建造(中国建筑业协会)(一等奖8分/项,二等奖6分/项,三等奖4分/项)

8分/6分/4分/项


国家AAA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

8/项


绿色建筑(三星级)

6/项


自治区级(最高25分

自治区天山奖

6/项


自治区建筑行业质量奖(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6/项


自治区市政金杯

6分/项


绿色建筑二星级2分/项,一星级1分/项)

2/1分/


自治区级标准化工地示范样板项目(3分/项);地州市标准化工地示范样板项目(1分/项),接入自治区智慧工地一体化服务平台项目(0.5分/项)

最高10分


地州市级(最高20分

获地州市级奖项(亚心杯、天马杯、博峰杯、红花杯、天鹅杯等)

3/项


获地州市级专业奖项(结构杯、装饰奖等)

2/项


科技创新(最高14分)

国家建筑行业科技进步奖一等奖8分/项,二等奖6分/项,三等奖4分/项)

8/6分//4分/


国家建筑行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部)、国家优秀专利奖

8/项


标准科技创新奖(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一等奖6分/项,二等奖4分/项,三等奖2分/项)

6分/项


自治区科技示范工程建筑行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厅)

4分/项


自治区科技进步奖(一等奖4分,二等奖3分,三等奖2分)

4分/3分/2分/项


QC成果一类成果3分,二类成果2分,三类成果1分)

3分/2分/1分/项


申请国家、自治区级或地方政府研发课题,国家级评审论证通过的科研课题每项4分,自治区级评审论证通过的科研课题3分,地州市级评审论证通过2分,同一项目不重复计分

4/3分/2分/项


参与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举办的观摩(交流)会,高峰论坛等全区性活动1分/次,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2分/次

最高4分


承担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委托的授课评卷、技术咨询1/次

最高2分


牵头实施全过程咨询项目

3分/项


企业建筑行业发明专利0.5/项

最高2分


建筑行业实用新型专利0.2/项

最高2分


行业协会表彰的优秀企业(自治区2/项,地州市1/项)

最高4分


编制标准

(最高6分)

主编/参编已颁布的国家标准

5/3/项


主编/参编已颁布的行业标准

3/2/项


主编/参编已颁布的自治区地方标准、团体标准

2/1/项


社会公益(最高10分)

参与救灾、慈善公益宣传等活动受到自治区、地州市住建部门、人民政府表彰或官方主流媒体宣传报道1/次

最高2分


履行社会责任,助力乡村振兴,参与扶贫项目建设1/5万元

最高5分


参加自治区内公益慈善活动(含慈善捐款、赞助贫困学生、贫困户等),凭发票或行业主管部门证明材料1/5万元

最高5分


企业在评价年度内,聘用疆内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1年(含)以上1/人

最高2分


小计得分

此项得分


不良

信用

信息

企业的市场行为

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C级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建设工程活动中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C


围标串标,受到行政处罚的

-20/次

两次不良记录评定为C级

挂靠、转包、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受到行政处罚的

-20/次

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价结果客观真实的

-20/次


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消防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一般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消防事故,经认定由监理企业负主要责任

C级


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经认定由监理企业负主要责任

-20/次


发生质量投诉,经认定属监理企业责任的

-10/次


发生质量投诉,经认定属监理企业责任,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20/次


受到其他行政处罚的

-10/次


经司法机关判决或裁定认定有其他合同违约行为的

-10/次


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C级


小计得分


此项得分



信用评价总分

评价结果



评价日期



审核人



附件6

注册监理师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信用信息分类

信用息指标

评价标准

分值

得分

基本信用信息(80分)

基本情况(58分)

姓名、执业资格证书及编号、注册执业执业单位、岗位证书;信息填报不全的,1项扣3分

50


每月20日系统自动进行动态核查,不满1个月变更注册单位的,一次扣0.5分,一年内超过三次以上变更注册单位的,不得分

8


业绩

10分)

近五年在疆内承揽工程业绩标A,1项1分

10


实名制管理(12)

评价年度内在建设云办理施工许可项目,50%以上项目有个人实名制信息上传并数据更新至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平台,得12分,每月系统自动评价,未达到标准每次1分(项目报停工期间不计入评价)

12


小计得分

此项得分


良好信用信息(最高70分)

获奖(表彰)信息(最高35分)(承揽同一项目获得多个奖项的,按照最高分值计算)

国家级

中国建工程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金奖)、中国建筑行业中国质量奖(市场监管总局)

15/项


国家优质工程奖

12/


中国结构金奖、中国安装之星、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市政工程最高质量水平评价

8/项


国家绿色建造(中国建筑业协会)(一等奖8分/项,二等奖6分/项,三等奖4分/项)

8分/6分/4分/项


国家AAA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

8/项


绿色建筑(三星级)

6分/项


自治区级(最高25分

自治区天山奖总包单位6分/项,参建单位3分/项)

6/项


自治区建筑行业质量奖(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自治区市政金杯

6/项


绿色建筑二星级2分/项,一星级1分/项)

2分/1/


自治区级标准化工地示范样板项目(3分/项);地州市标准化工地示范样板项目(1分/项),接入自治区智慧工地一体化服务平台项目(0.5分/项)

最高10分


地州市级(最高20分

获地州市级奖项(亚心杯、天马杯、博峰杯、红花杯、天鹅杯等)

3分/项


获地州市级专业奖项(结构杯、装饰奖等)

2分/项


科技创新(最高16分)

国家建筑行业科技进步奖一等奖8分/项、二等奖6分/项,三等奖4分/项)

8/6/4/项


国家建筑行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部)、国家优秀专利奖

8分/项


标准科技创新奖(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一等奖6分/项,二等奖4分/项,三等奖2分/项)

6/项


自治区科技示范工程、建筑行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厅)

4分/项


自治区科技进步奖(一等奖4分,二等奖3分,三等奖2分)

4/3/2/项


QC成果(国家/自治区)

2分/1分/项


申请国家、自治区级或地方政府研发课题,国家级评审论证通过的科研课题每项4分,自治区级评审论证通过的科研课题3分,地州市级评审论证通过2分,同一项目不重复计分

4/分3/2/项


参与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举办的观摩(交流)会,高峰论坛、BIM大赛(获奖)等全区性比赛1分/次

最高4分


承担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委托的授课评卷、技术咨询等1/次

最高2分


建筑行业发明专利0.5/项

最高2分


建筑行业实用新型专利0.2/项

最高2分


行业协会表彰的优秀总监、监理师(自治区2/项,地州市1/项

最高4分


编制标准

(定额)(最高10分)

主编/参编已颁布的国家标准

5分/3分/项


主编/参编已颁布的行业标准

3分/2分/项


主编/参编已颁布的自治区地方标准、团体标准

2分/1分/项


社会公益(最高9分)

参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活动3/次

最高6分


履行社会责任,助力乡村振兴,参与扶贫项目建设3/项

最高6分


小计得分

此项得分


不良

信用

信息

企业市场行为

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执业证书的

C级


在建设工程活动中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注销执业资格证书行政处罚,或者出借、转让、出卖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受到行政处罚的


在执业活动中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文件,受到行政处罚的


因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发生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消防事故,


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发生质量投诉,经认定属监理企业责任的

-10分/次


发生质量投诉,经认定属监理企业责任,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20分/次


受到其他行政处罚的

-10分/次


小计得分


此项得分



信用评价总分

评价结果



评价日期



审核人



附件7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信用信息分类

信用信息指标

评价标准

分值

得分

1、基本信用信息(80分)

1.1、企业资质情况信息申报(15分)

1.质量检测机构是否属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机构。

2.质量检测机构名称、地址、资质证书范围是否与营业执照一致。

3.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是否与计量认证信息一致。

4.质量检测机构CMA参数是否覆盖资质对应的项目。

5.质量检测机构存在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情况的,是否及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信息一致加2分/项,不一致扣2分/项)

10分


具备见证取样检测资质得1分;主体结构工程检测资质、地基基础工程检测资质、钢结构工程检测资质、建筑幕墙检测资质中,每增加一项加1分。

5分


1.2、企业从业人员情况信息申报(20分)

为检测机构从业人员全员缴纳社保。

3分


专业技术人员人数为10人,得2分;

10人<人数≤20人,得3分;20人<人数≤30人,得4分;

30人<人数≤40人,得5分;40人<人数≤50人,得6分;

50人以上,得7分;国家注册人员数量≥2人,得3分。

最高10分


具备本行业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3人得3分,每增加1名中级工程师加1分;每增加1名高级工程师加2分。

最高7分


1.3、企业业绩(40分)

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得35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0万加1分,最多加5分;800-1000万得30分;500-800万得25分;300-500万得20分;300万元以下得15分;年度内未承揽检测业务得0分。

最高40分


1.4、纳税情况(5分)

在评价年度内依法缴税。

5分


小计

此项得分


2、良好信用信息(最高60分)

2.1、获奖(表彰)信息(最高15分)

获得国家自治区、地州市检测工作表彰、奖项的。

7分/5分/3分/项


获得国家实验室认可的。

3分


在国家、自治区、地州市能力验证比对考核中,验证结果为满意的。

5分/3分/1分/项


2.2科研创新及技术改进得到认可的(最高15分)

有本行业技术创新并获得自治区及以上部门鉴定认可的,第一完成单位加5分,参加并署名单位加3分;获得专利、发布QC成果,加3分。

5分/3分/项


参与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培训授课、课题研究、论坛讲座、技术咨询、意见反馈等。

1分/项

(最高4分)


2.3编制标准规范、发表论文(最高20分)

企业主编已颁布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程)并署名的;企业参编已颁布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程)并署名的。

主编6分/4分/2分/项;参编5分/3分/1分/


检测从业人员在聘期间参加与专业相关的已颁布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程)并署名的。

5分/3分/1分/项


检测从业人员在聘期间在国家、自治区、地州市级刊物上每发表一篇与检测行业相关论文。

3分/2分/1分/项


2.4社会公益信息(最高10分)

参与救灾、防疫、慈善公益宣传等活动,受到有关部门表彰或官方主流媒体宣传报道。

1分/次

(最高3分)


助力脱贫攻坚,参与扶贫项目建设。

0.5分/万元(最高5分)


为贫困人口或贫困家庭捐赠物资。

0.2分/千元(最高2分)


企业在评价年度内,聘用疆内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1年(含)以上。

1分/人

(最高2分)


小计得分

此项得分


3、不良信用信息

3.1、企业的市场行为

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评定为C级


企业法人、主要负责人在建设工程活动中因受到刑事处罚的。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或转包检测业务。

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消防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一般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消防事故,检测机构负有主要责任的。

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申报信用信息时,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价结果客观真实的。

-20分/次


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检测机构负有主要责任的。

-20分/次


使用未取得检测资格的人员从事检测工作的。

-5分/项


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2分/项


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10分/次


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10/项


拒不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或在接受监督中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

-5分/次


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5/项


检测机构跨省从事检测业务,未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信息登记的。

-5分


强制性检定仪器设备未按要求进行周期检定合格的。

-5分/项


检测机构环境、条件不符合要求的。

-5分


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5分/次


经司法机关判决或裁定认定有其他合同违约行为的。

-10分/次


小计得分


此项得分



信用评价总分

评价结果



评价日期



审核人



备注:自2021年起,所有参与信用评价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年度最终评价得分可再奖励加权分,暨在当年信用评价得分基础上,三年期内分别增加当年末总分的5%、3%、1%分值后,生成最终信用评价得分。


附件8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信用信息分类

信用信息指标

评价标准

分值

得分

1、基本信用信息(80分)

1.1、企业资质情况信息申报(20分)

1.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3.企业住所地、联系方式。

4.企业资质等级、从业(经营)范围、有效期限。

5.从业人员姓名、执业资格证书编号及类别、岗位证书、注册执业单位等。

申报情况与资质证书记载及资质审批情况一致,得20分,一项不一致扣4分。

20分


1.2、企业业绩

40分)

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得35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0万加1分,最多加5分;8000万-1亿得30分;5000万-8000万得25分;3000万-5000万得20分;3000万以下得15分;年度内未承揽业务或年度营业收入为0的不得分。

40分


1.3、从业人员(最高15分)

技术负责人应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试验室主任应有工程序列中级职称(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3分/项


具备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4人得3分,每增加1名中级工程师加1分,每增加1名高级工程师加2分。

1分/项

(最高8分)

持有效上岗证的专职试验人员不少于4人。

4分

1.4、纳税情况(5分)

在评价年度内依法缴税。

1分/100万(最高5分)


小计得分

此项得分


2、良好信用信息

60分)

2.1、获奖(表彰)信息(最高10分)

评价年度内单位或个人获得国家、自治区、地州市工作表彰、奖项的。

5分/3分/1分/项


在自治区、地州市能力验证比对考核中,验证结果为满意的。

3分/1分/项


2.2、科研创新及技术改进得到认可的(最高10分)

评价年度内有本行业技术创新并获得自治区及以上部门鉴定认可的,第一完成单位加3分,参加并署名的单位加1分。

3分/1分/项


参与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培训授课、抽调专家、课题研究、论坛讲座、技术咨询、意见反馈等。

1分/项


2.3、编制标准规范(规程)(最高10分)

评价年度内企业主编已颁布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程)并署名的;评价年度内企业参编已颁布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程)并署名的。

主编6分/4分/2分/项;参编5分/3分/1分/项


从业人员在聘期间参加与专业相关的已颁布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程)并署名的。

5分/3分/1分/项


从业人员在聘期间发表本行业相关论文的。

1分/项


2.4、行业行为(最高10分)

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实现绿色环保生产、场站已进行环保改造。

4分


设有混凝土试验室,且试验室有明确的组织机构。

2分/项


有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健全的技术管理和控制措施。

1分/项


2.5、信息化管理(最高10分)

企业配备管理软件系统进行信息化生产监管的。

1分


实现生产自动化升级改造的。

1分


机构、人员和设备等信息与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进行互联互通。

3分


数据和报告实现实时上传。

2分


力学性能数据实现自动采集。

1分


混凝土动态监管系统方面,混凝土性能数据信息能够及时录入,自检信息齐全。生产流水号管理规范,可追溯、可查询。

2分


2.6、社会公益信息(最高10)分

参与救灾、防疫、慈善公益宣传等活动,受到有关部门表彰或官方主流媒体宣传报道。

1分/次

(最高2分)


助力脱贫攻坚,参与扶贫项目建设。

0.5分/万元(最高4分)


为贫困人口或贫困家庭捐赠物资。

0.2分/千元(最高1分)


企业在评价年度内,聘用疆内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1年(含)以上。

1分/人

(最高2分)


企业在评价年度内,吸纳中职、中技学生或南疆富余劳动力就业,签订劳动合同1年(含)以上。

1分/3人

(最高5分)


小计得分

此项得分


3、不良

信用信息

3.1企业及人员的市场行为

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评定为C级


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年度内发生一起以上(含一起)较大生产质量安全事故年度累计发生发生两起以上(含两起)一般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的。

评定为C级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建设工程活动中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评定为C级


混凝土生产企业购买不合格原材料进行混凝土预制,或者产品不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经复检仍不合格,经及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事故

评定为C级


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工程质量投诉的。

-10分/次


经司法机关判决或裁定认定有其他合同违约行为的。

-10分/次


受到其他行政处罚

-10分/次


小计得分

此项得分



信用评价总分

评价结果



评价日期



审核人



备注:自2021年起,所有参与信用评价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年度最终评价得分可再奖励加权分,暨在当年信用评价得分基础上,三年期内分别增加当年末总分的5%、3%、1%分值后,生成最终信用评价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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