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模式的比较与选择发表时间:2018-09-28 16:55 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模式的比较与选择 据统计,在欧美国家中,企业间的信用支付方式已占很大份额。其信用支付方式有如下特点:①完善、齐全的信用管理立法制度。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其民法典普遍确立了信用原则,使之成为整个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也是现代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而一些征信国家还开展了信用管理方面的专门立法。如美国在20世纪60~80年代间出台了《公平信用报告法》、《平等信用机会法》等16项信用立法。②信用文化发达,讲究信用蔚然成风。建立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是奠定守信行为的基础。在西方国家,信用作为商品已经成为个人和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通行证。讲信用已成为人们的自觉行为,企业以拥有较高的信用等级为荣,以拥有信用为实力和财富的象征,信用已成为参与市场经济的第一要素。③开放、准确、可靠的信息数据。对企业信息公开化有较明确的规定,从而保证企业经营的一些数据能以合法的方式为其他企业获得。④优质、周到的信用服务商。在企业以信用方式进行交易全部过程中,均有规范的中介机构为之提供相关服务,这就保证了企业以信用方式进行交易的可靠性。中介机构基本都有信用资料数据库,以便帮助企业更好地预防风险和完善其信用管理制度。⑤严格、有效的信用管理惩罚机制。对不遵守信用的企业,可通过完善的网络和宣传体系,使之无法同任何其他企业继续进行交易。 二、国外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模式的比较 1.国外企业信用管理的三种制度模式。 (1)中央信贷登记为主体的德法模式下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德国、法国等欧洲国家主要采取这种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为主体的企业征信制度方式。中央银行建立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主要是由政府出资,建立全国数据库的网络系统,征信加工的信息主要供银行内部使用,服务于商业银行防范贷款风险和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及货币政策决策。企业征信管理机构是非盈利性的,直接隶属于中央银行。征信企业登记的内容包括企业信贷信息登记和个人信贷信息登记等。 (2)商业征信公司为主体的美国模式下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美国采取以市场化商业运行模式为主体的企业征信制度形式。美国目前形成了由美国信用管理协会等著名公司为主体的企业征信体系。这些公司分支机构遍布全国甚至全世界,全方位向社会提供各种以信用为主的有偿服务。政府基本不参与信用管理行业,其作用主要是促进信用管理相关立法的出台和强制有关政府部门及社会各方面将征信数据以商业化或义务形式向公众公布。 (3)会员制征信机构与商业性征信机构共同组成日本模式下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日本是采取这种由银行协会建立的会员制征信机构与商业性征信机构共同组成企业征信制度的典型代表。如日本银行协会建立非盈利银行会员制机构,即日本个人信用信息中心,负责对消费者个人或企业进行征信。在收集信息时要付费,会员银行可共享其中信息。与之并存发展的还有帝国数据银行等社会化商业征信企业。 2.国外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模式基本特征的对比分析。从征信国家已经建立的企业征信制度的不同模式来看,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企业征信数据库经营和管理方式不同。按行为主体从事征信数据库的经营方式,可将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分为政府经营、企业自由经营和政府特许经营三种模式。 (1)政府经营模式。这种模式是指中央政府出资组建征信企业,并对其实行直接经营管理的方式。由政府出资组建征信企业,这种模式只在个别小国或者某些处于转型期的国家才有。其优点是:在公共数据比较分散或缺乏的条件下,可以由政府协调社会各方面,强制性地让局部主体将各种数据贡献出来,在较短的时间内集中各种力量迅速建立起覆盖全国范围的征信数据库。其缺点是:耗资大、维护费用高,商业利益甚微。因政府是出于非盈利目的,所以政府经营模式很难具有中立和高效的特征,即征信企业往往无法做到迅速、准确、客观地公布信用信息。 (2)企业自由经营模式。这种模式是指所有征信企业或公司可依法自由经营信用调查和信用管理业务,政府不直接参与经营,但政府通过立法对其进行管理。这是世界各国征信市场上的纯市场主流方式。其最大的优点是:从业者可根据市场需要建立数据库和提供服务,竞争机制可促进这种服务范围的扩大和质量的提高,有利于征信产品和服务的本地化。其缺点是:起步阶段总体投资规模较小,信用管理行业发展缓慢;政府在本国企业征信制度发展不成熟时,不能有效地保护本国企业,外国大型征信企业将很容易占领很大比例的征信市场份额。 (3)政府特许经营模式。这种模式是指由政府建立征信数据库,然后由指定征信企业进行商业化经营。这种模式仍具有政府经营模式下的许多特点,主要表现在:征信数据是由政府指定的具有相应资格的征信企业进行收集,在此基础上,再由征信企业独立地进行商业化经营。在政府特许经营模式下,从事信用保险、信用保理等业务的金融企业,从事信用管理咨询、市场信用调查等业务的企业,从事信用管理教育或培训的企业,都可放开经营。 三、建立我国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模式的设计 1.我国的征信企业制度应采取特许经营模式。通过对以上几种模式对比分析,笔者认为,对我国征信企业采取特许经营的模式比较符合我国的国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结合国外做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我国征信企业的特许经营模式是由政府认定具有从业资格的征信企业对征信数据库进行商业化经营。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企业征信制度建设不能纯粹靠市场来自发形成,因市场力量的作用相对较慢,并且在国外机构的压力下,国内相关行业很难发展起来。因此,在企业征信制度建设过程中,政府应积极推动,在较短时间内和以较低成本,使征信企业系统能自行运营和发展。我国实行特许经营模式,吸收了国外的政府经营模式和企业自由经营模式的优点,既能避免征信企业投资过于分散和行业无序经营,又能充分发挥政府在宏观管理上的主导优势,以保障征信数据能在较短时间内覆盖国内主要大中型企业和大多数公民,数据质量准确、可靠。 2.我国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模式的战略构思和主要措施。在目前缺乏完善法律保障的情况下,我国信用评估制度的建立单靠企业通过市场化手段来推动是非常困难的。企业的信用数据未公开,政府对企业信用数据的独占,没有形成国家统一的数据库。以信用产品生产和信用服务为主的信用中介机构缺乏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所以,征信和评估需要政府通过制定相应的政策协调各有关部门开放相关数据、组织建立统一的数据检索平台、制定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等来加大扶持的力度,推动企业信用征信和评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同时应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实施政府主导型战略,有步骤、分阶段地逐步推进企业信用市场的建设。目前我国建设特许经营模式下的征信企业尚处于起步阶段,当务之急是政府大力支持这些征信企业开展业务,以使其能顺利发展和壮大。 3.对征信企业的特许经营模式的设想。①政府应选择一些条件较成熟的地区和城市(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为重点,由政府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建立商业化的信用评估机构;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积极培育地区性企业信用市场,由大城市到小城市、由沿海到内地逐步发展,最终建立起全国性的企业信用市场。②确立征信数据分类、代码、数据范围、报告形式以及其他有关技术的国家标准。这既有利于数据的合理利用,也便于同国际惯例接轨。③重视对征信企业的规范和管理。禁止以任何形式对信用资源和信用经营的独占垄断。运用市场和法律的手段去管理,使信用成为强烈的市场需求,使企业征信制度真正发挥作用。④④政府部门应协调、理顺和公共服务机构的关系,合力支持征信企业数据库建设,将其掌握的非机密数据向具有从业资格的征信企业开放;应调整各方利益,动员全社会参与企业信用市场的培育;要通过立法为信用中介机构在市场上进行信用信息收集、评级、服务等提供法律支持;应建立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的网络化信用数据库系统,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网络系统。⑤整合目前的征信企业,组织各征信企业进行信用管理服务的专业知识培训,给予资格认定和特许经营授权。对还没有成立征信企业的地方,则按此原则筹建、认定和授权,以尽快建立征信企业,开展工作。⑥要成立信用管理行业协会,所有征信企业应加入信用管理行业协会,并履行相关义务。信用管理行业协会还应负责信用教育、从业人员资格认定等工作。信用管理行业协会在业务上隶属于政府职能部门,主要负责有关法律、法规、监管等方面的调查和研究,发行信用研究、企业资信状况、信用教育等方面的出版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