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等级相关知识发表时间:2018-09-28 16:51 纳税信用等级相关知识 (1)什么是纳税信用等级? 纳税信用等级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标准进行评定的基础上,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所评定的等级。 (2)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对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的对象是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且核发税务登记证件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对稽查在案尚未结案或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暂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但对于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是否纳入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范围,由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对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个纳税年度的纳税人,暂不评定等级,视情况确定管理等级,但不得视为A级。未申请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根据日常征管情况或对其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直接初定等级,但不得视为A级。 (3)评定期限:纳税信用等级每两个连续的会计年度评定一次。 (4)评定指标包括: 1)税务登记情况; 2)纳税申报情况; 3)账簿、凭证管理情况; 4)税款缴纳情况; 5)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 指标累计值为100分,具体分值为:税务登记情况15分;纳税申报情况25分;账簿凭证管理情况15分;税款缴纳情况25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20分。4等级分类编辑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级。A级信用最高,D级信用最差。 (5)评定级别: A级信用: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为A级。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认定为A级: 1)具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 2)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新发生欠缴税款情形的; 3)不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 4)评定期前两年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 5)不能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或者不能完整、准确代扣代缴税款的。 B级信用:通过对评定指标进行考评考评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 但至评定日为止有新发生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自评定日起向前推算两年内发生,至评定日尚未清缴的),不具备评定为B级纳税人的资格。对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年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视为B级管理。 C级信用:考评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为C级。 特殊情形,考评分超过60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一律定为C级: 1)依法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 2)评定期内同时具备按期纳税申报率在90%以下,纳税申报准确率在 70%以下,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申报准确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税款入库率90%以下的; 3)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且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 4)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一年内两次不能按期抄报税的; 5)应税收入、应税所得核算混乱,有关凭证、账簿、报表不完整、不真实的。 D级信用:考评分在20分以下的,为D级。 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计分考评,一律定为D级: 1)具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 2)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犯罪行为记录的; 3)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多缴税款退回的。 (6)纳税评定程序:纳税信用等级两个纳税年度评定一次,采用申报评定和审核评定相结合的办法。A级纳税信用等级实行申报评定制,B、C、D级纳税信用等级实行审核评定制。 (7)激励与监控措施: 对A(AA、AAA)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给予以下鼓励: 1)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 2)对税务登记证验证、各项税收年检等采取即时办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相关资料后,当场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3)放宽发票领购限量; 4)在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的前提下,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 5)各地可以根据当地情况采取激励办税的服务措施。 对B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除在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费)征收、税(费)退免、税务检查、行政处罚等方面进行常规税收征管外,重点是加强日常涉税政策辅导、宣传等纳税服务工作,帮助其改进财务会计管理,提高依法纳税水平,提升纳税信用等级。 对C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管理,并可依法实施以下措施:依法追究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责任并责令其限期改正;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列入年度检查计划;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供应量从严核定;普通发票的发售实行收(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等办法;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从严审核、审批;定期开展纳税辅导;各地根据情况依法采取其他严格的管理措施。 对D级纳税人,除可采取上述C类纳税人的监管措施外,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管理,并可实施以下措施: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权;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管理措施。 (8)评定组织 省一级或者市(地)一级或者县(市)一级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评定其所管辖的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两个年度评定一次。纳税人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的内容和标准,以日常纳税评估和税源监控为基础,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考评,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和验审,初步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 |